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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融資《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佈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變更文物保護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的,由核定公佈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信用貸款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已經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得撤銷。
  根據《條例》,文物的等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有支票貼現關機關應當在結案後三十日內連同有關資料無償移交同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禁止刻劃、塗污、損壞文物以及損壞文化保護設施,情節尚不嚴重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文物安全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文物保關鍵字護單位、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制定文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對於近年來多發的影視劇組破壞文物和國家自然保護區的事件,《條例》規定製作電影、電視、錄像、廣告以及其他音像製品需要拍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褐藻醣膠者使用其進行演出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未經批准拍攝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使用其進行演出的,由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文物及文物場景損壞的,依法責令限期修複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此外,《條例》還對利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經營作出規定,要求經營者從經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繳文物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用於文物保護。  (原標題:廣西出台文物保護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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